老趙是一家汽車公司的員工,2010年12月退休后,老趙跟其他退休在家的老人一樣,每天跟鄰居一起下下棋聊聊天,過起了閑散日子,但是因為忙碌慣了,又突然閑了下來,老趙覺得很不適應,在汽車公司工作的時候,老趙的技術連領導都豎大拇指,他就打起了再找個活兒干的譜兒。
機緣巧合,老趙把自己的想法跟汽車公司的人提了下,汽車公司又再次聯絡到老趙,希望能再次聘用老趙。老趙跟公司主管談了一下后便返回職位再次工作,老趙和公司雙方簽訂了臨時勞動協議。
但就在2012年7月份,老趙在指揮生產時右腿被機器切傷,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手術費治療費都花了不少,老趙覺得這是在工作時受的傷,應該算工傷,醫療費應該由單位來支付。但單位卻以在返聘期間,沒有為趙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為由,不給老趙出醫療費。老趙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訴,稱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企業應按照工傷標準對其進行賠償。而企業則認為屬于勞務關系,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
那么這家汽車公司是否該按照工傷標準給予老趙賠償?青島律師網郝律師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見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于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準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因此,本案中,趙某與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