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司機鄧某酒后駕駛自卸貨車,在房縣城關鎮白土變電站路段,將騎自行車的陳某撞成九級傷殘。
鄧某對事故負全責。陳某后起訴索賠。房縣法院一審判決鄧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陳某1.6萬余元。保險公司提出上訴,理由是酒后駕駛也可以獲賠,嚴重違背了社會正義。 司機醉酒駕駛撞人,保險公司也要賠償?在一審敗訴后,保險公司以“違背社會正義”拒絕支付。昨悉,十堰市中級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部分不能免責,遂終審判決賠償受害者1.6萬元。
十堰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對駕駛人醉酒后駕車致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損失不能免責。故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法院遂維持原判。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首先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